5个案例告诉你,我们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多远?
导
读
刺探、蹲守、潜伏
拍照、加密……
这些出现在谍战剧里的情形
似乎离我们很遥远
但实际上
在我们身边
就有人正在刺探军情、搜集情报
他们被境外人员利用
做起了间谍
对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在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些案例
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以飨读者
陈伟间谍案
陈伟原为我国某军工科研院所下属公司的一名网络管理员。某日,陈伟在公司门口“偶遇”了一名自称彼得的外国人。彼得自称是一名技术专家,想购买一些技术资料,并许以高额报酬。在高额报酬诱惑下,陈伟凭借从事网络管理的工作便利和权限,窃取并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该科研院所文件共5500多份,其中机密级146份、秘密级1753份,以及其他大量内部文件。
2019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陈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接受调查的陈伟)
景木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景木是一名在青岛务工的青年,某日,其接到一个自称某杂志社编辑“李永田”打来的陌生电话,邀请景木给他们做兼职摄影师,拍一些周边海港的照片并许以报酬。为了赚取外快,景木便前往青岛某港口拍了几张船舶的照片发送给对方,对方如约给付600元报酬。在接下来的合作中,对方逐渐暴露“真容”,要求其拍摄军港、军舰等军事设施,景木已经意识到对方是间谍,然而在金钱诱惑下,采取非法穿越防护网、近距离拍摄等方式,先后拍摄军港大门、内部建筑物、公路、标牌、航母码头停泊、军港海域等军事敏感信息照片百余张、视频4段,获取报酬16000余元。
2015年3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景木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人民币。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办案人员向张向斌宣读法律条例并执行拘留)
张向斌间谍案
1992年,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张向斌进入我国家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1996年,张向斌受组织委派赴某国常驻,驻外期间结识了自称是该国外交部的A某等人。然而,他们的真实身份却是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
往来中,A某等人不仅常常帮助张向斌提高外语翻译水平,还主动帮忙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渐渐地,张向斌与这些外方人员之间由公务联系转为了秘密交往。
随后,外方人员以高额报酬为诱惑,通过套取和索要等方式,要求张向斌提供情报。在明知对方企图的情况下,张向斌仍无视法纪,答应为对方充当间谍,数年间向对方提供了数十份涉及我国内政外交的涉密文件资料,其中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达14份。张向斌驻外期间还无视纪律作风要求,多次嫖娼,与多名外国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与该国政府女性官员发展成情人关系并生育两个私生子,这些都为该国间谍情报机关对其进行控制运用留下了把柄。
2008年,张向斌从单位辞职,辞职前,还陆续从办公电脑和内部办公网络中搜集大量文件资料,非法携带至国外。经查,张向斌的个人电脑及其它存储介质中存有5200份文件资料,其中标注绝密级的59份,机密级848份,秘密级541份。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破获此案。
2019年2月,张向斌因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邱德桂非法提供的文件资料)
邱德桂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1990年出生的邱德桂案发前曾在沿海某县委宣传部工作,因为工作中能接触到一些内部资料,涉世未深的他只为一万多元好处费,就将涉密材料出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工作中,邱德桂会登录单位的工作邮箱查找各乡镇发来的新闻素材,一次,在登录邮箱时,邱德桂发现了异常。出于好奇的邱德桂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个人邮箱,果然几天后,对方就有了回复,称如果邱德桂可以提供他们需要的材料,就可以获得丰厚的酬劳。
邱德桂根据对方要求,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复印、翻拍等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一批该县县委宣传部的内部文件资料,并收取报酬共计人民币11000多元。而实际上,这个与邱德桂邮件往来的人真实身份竟是境外某军情部门人员。经鉴定,邱德桂非法提供的文件资料中,1份为机密级、5份为秘密级。
2018年6月,邱德桂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哪些“日常”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
1、 发表或者转发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言论。
2、 浏览境外不良网站被植入木马程序。
3、 随手拍摄涉密单位、场所及物品。
4、 在网络论坛上谈论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事项。
5、 涉密岗位人员及亲属使用电子设备开启定位、自动上传功能。
6、 “天上掉馅饼”的网络兼职。
7、 素未谋面的境外“代购”。
8、 好心向“朋友”提供市场、行业、科研数据。
9、 为“友人”在敏感区域做向导。
10、 销售、安装窃听、监视、定位设备。
《刑法》
《反间谍法》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国家安全 国之命运
国家安全教育日每年只有一天
安全问题却每时每刻都值得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它关系民生
关系国家稳定
关系社会长远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责任
也是公民责任
编辑:梁慧杰
来源:山西高院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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